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
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
院送达的《传票》、《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文件,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深圳新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获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威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颐和路2号综合楼1楼、2楼A-B区、2
楼D区-9楼
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博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圳出口加工区兰竹西路10号柯仕达工业厂区综合厂
房(C、D部分)
(二)起诉状基本内容
2011年3月,原告与联想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
术通信有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联想公司”)签署《采购协议》及附件《VMI
合作规则》,约定由联想公司向原告采购电池物料。被告为联想公司指定的VMI
仓库。原告根据约定及联想公司发出的订单要求将电池物料送至被告位于坪山新
区兰竹东路8号同力兴厂区1号厂房4楼的仓库仓储并保管。2015年12月22日被告
仓库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存放于被告仓库中的电池物料发生毁损,现原告要求被
告赔偿相关损失。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1,754,712.77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深圳新宁公司将积极应诉,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案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深圳新宁火灾事故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止,公司及深圳新宁(作为被告,含本次案件)因火灾
事故引发的未决诉讼案件剩余4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刊登的相关公告)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
额为人民币80,406,489.63元。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30日